各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立法进展、特点及展望
随着新一代数字技术加速迭代,数字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快速通达,数字要素加快在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和资源循环。数字技术不断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是我国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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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进展
2020年12月24日,全国第一部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公布,拉开了我国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大幕。此后,每年公布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地方逐渐增多,2020年至2022年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公布数量分别为1部、2部、6部,各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立法热情高涨。截至2022年底,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共公布了9部,其中省级数字经济促进条例7部,公布省份分别是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河北省、江苏省、北京市和山西省,设区的市级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部,分别是广州市和南昌市。
从各地公布的立法计划来看,已经纳入立法计划,但还未公布的省级数字经济促进条例3部,分别是黑龙江省、湖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我国超三分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纳入或者完成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立法进程,呈现出由东部沿海省份向中西内陆省份扩展、由省级地方性法规向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延伸的态势。
表1 截至2022年底已经公布的地方性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
条例特点
从已经公布的9部地方性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来看,条例具有内容架构要素全面、地方特点特色突出、强调数字经济整体安全、政策措施体系完备、具备容错免责机制等五大特点。
一是内容架构要素全面。从已公布的数字经济条例的目录结构来看,章节数量在8至11个章节不等,主体内容涵盖总则、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保障措施、附则等章节。
其中,总则一般描述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各级政府职能和职责分工等;数字基础设施章节一般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衔接、各种具体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数据资源章节一般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数据交易、数据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数字产业化章节一般描述重点数字产业发展的规定;产业数字化章节一般描述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发展的规定,不同的省份根据本省的特点,制定特色行业的相关规定,如《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将建筑业数字化进行专章规定;治理数字化章节一般描述数字政府、数字政务服务平台、城市数字化治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措施章节一般包括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要素保障规定。目前的内容架构涵盖了基础设施、数字要素、核心数字产业、产业数字化赋能、治理数字化及各种要素的保障,面向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的规定已经相当全面。
二是地方特点特色突出。条例通常以专章条款突出地方数字经济特点特色。
如《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的“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章节对京津冀区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布局、应用进行协同,统一数据技术规范,实现公共数据信息系统兼容,并根据在京津冀区域功能定位,协同谋划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布局,以及河北雄安新区在智慧城市建设、数字要素流通、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等相关规定。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的“智慧城市建设”章节对首都的智慧城市基础建设和建设统筹调度机制、规划体系、城市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线上服务统一入口和全程数字化、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联动等相关规定。
三是强调数字经济整体安全。随着对数字经济安全认识的提升,安全方面的规定已由原来保护数据、网络、设施等层面的安全,提升到经济安全的新高度。这一点在《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体现尤为突出。《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数字经济安全”章节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强化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综合研判,推动关键产品多元化供给,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原创性、引领性创新领域,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业态和模式创新;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严防衍生业务风险。在规定中,突显出对产业链安全、数字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
四是政策措施体系完备。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基本都有“保障措施”章节,包括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设施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也有以“发展环境”章节的形式来规定保障措施的,如《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在数字经济条例中,政策措施体系除了激励和保障措施,有些地方还以“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惩戒措施,如浙江省和河南省。《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数字经济促进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数字经济促进工作职责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履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支持、保障工作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数据资源安全保护职责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五是具备容错免责机制。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先试先行,进行探索,为打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顾虑,条例中规定了容错免责条款。
如《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符合条件包括: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
未来展望
我国数字经济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推引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日益显著。
近期,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首部国家级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数据基础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和数字经济整体框架《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陆续印发,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数据局,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一系列重大安排标志着我国迈进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新征程。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用法律手段规制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愈发突出。面向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同立法、规定和政策,由于治理目标、视角、方法方面存在区别,在规则设定上需要进一步协调一致。同时,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来的理顺生产要素和生产关系、市场竞争和监管治理等需求,需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进行协调。
面向构建开放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格局,推动数据跨境流动、跨境电商发展等过程中,如何把握审慎和促进的关系,需要有立法保障推进跨境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先试先行探索。
近年来,不仅省层面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地市层面亦是如此,可见各地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面对亟需解决痛点和难点,地方政府对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需求会愈发强烈,未来相关立法进程有望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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