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检索服务违约案开审因用户不满网购平台检索结果

8月19日 消息: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报道,赵小姐打算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一台国美牌冰箱,输入“国美冰箱”词条搜索后,发现排名前三位的都不是国美牌冰箱。换手机端搜索,排名前十的产品中仅四件为国美牌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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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姐不高兴了,她认为:虽然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根据经营经验优化算法、调整权重,但最重要的还是向用户提供所需要的有用信息;如果平台为了打击、干扰特定平台内商家经营活动而调整算法权重,采取搜索降重、屏蔽高销量产品、屏蔽店铺等行为,必然违背电子商务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目的,系违约行为。随后,赵小姐将网购平台告到法院,请求确认该网购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违约,并支付违约金 1 元。

8 月 18 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赵小姐诉某网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这也是全国首例消费者因检索服务状告电商平台违约案。

庭审中,被告辩称,平台服务的核心功能和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平台检索功能的基础算法,是基于相关性的模糊匹配。具体到本案来讲,搜索结果相关性包括:与“国美”“冰箱”关键词有关的商品标题、型号、详情页等信息,包含“国美”“冰箱”关键词的店铺名,以及其他与 “国美”“冰箱”有关的商品等。平台基于检索词筛选出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信息后,会实时综合商品或店铺相关的各方面因素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序。目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向用户展现尽可能丰富的商品信息的同时,将大多数用户认为更好的商品展现在前面,帮助用户更加高效地选择。同时,平台提供了便捷的反馈渠道,如果用户对检索功能有任何意见建议,可以立即提交反馈。

被告认为,电商平台的检索功能如何设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法律没有规定,协议也没有约定,客观上也不存在统一标准,因此平台不存在违约行为。综观其他电子商务平台所提供的检索功能,同样也是基于关键词相关性的模糊匹配。

被告还认为,原告主张平台为了打击、干扰特定平台内商家经营活动而调整算法权重,不符合客观事实,属主观臆测;这一主张涉及的是商家利益,原告不具有诉的利益。

原告赵小姐认为,自己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具有一定质量要求的服务,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则自己的相关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据此主张被告违约并提起诉讼。被告不能以“与具体商家存在其他安排”或者单纯以“技术中立原则”,而免除其在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被告提供的检索服务不符合消费者的普遍期待,也与其他电商平台提供的同质服务不符,存在违约,应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服务,并赔偿违约金 1 元。

被告某网购平台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平台为了打击、干扰特定平台内商家经营活动而调整算法权重,针对特定商家采取搜索降重、屏蔽高销量产品、屏蔽店铺等行为属于主观臆断,且这些内容属于经营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与消费者无关,原告没有诉讼资格。网购平台提供的服务有别于从事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搜索引擎(如百度等),并非满足用户从互联网上精准获取特定信息的需求,而是为了帮助用户在平台范围内尽可能广泛地获取相关商品信息,继而进行浏览、比较,最终选定心仪的商品。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完全符合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的目的。其他电商平台的检索服务亦是基于关键词相关性的模糊匹配,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符合行业惯例。且自身提供了反馈渠道,以便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不断优化检索功能。综上,平台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标题:全国首例检索服务违约案开审因用户不满网购平台检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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